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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稅率適用中斷 須重新申請 才可繼續適用

納稅人因就學、工作因素將戶籍遷出原居所,造成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期間中斷,事後當納稅人將戶籍遷回原住處時,必須重新提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才能再按低稅率課稅,否則就要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辦理地價稅特別稅率清查時,發現許多納稅人原本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但因工作或小孩就學學區等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部分的納稅人雖然實際仍居住該地,事後又將戶籍遷入,但都由於未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而被稅捐機關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
根據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今年9月23日)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按照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此提醒納稅人,如果有適用特別稅率原因或事實消滅的情形時,應立即向稅捐機關申報,才能真實反映其地價稅課徵的方式,並避免被以較高的稅率課徵地價稅。

由於這類中途中斷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卻忘記重新辦理申請的案件層出不窮,而且大部分都是因為納稅人對於法令規定不熟悉所致,台北市稅捐處也已經陳報財政局,建議財政部考量放寬適用規定。

不過在稅法修正前,納稅人還是要記得必須先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特別是戶籍發生變動者,最好儘早把握時效,主動在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提出申報,以避免日後招致稅捐機關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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