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減免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 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管理辦法之員工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規程」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置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50%;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70%。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50%。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惟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50%。
-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 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50%。
- 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繼續作原來使用而不違反古蹟管理維護規定且無收益者,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