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舉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已依法課徵田賦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均應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
典權人
承領土地時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時為耕作權人
如土地所有權人屬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其為分別共有者,則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
如未推舉代表者,以共有人各按其為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但因土地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或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應由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
稅率及計算方式
一般私有土地:稅率=10/1000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1000
工業、礦業、公園等特定用地:稅率=10/1000
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1000
公有土地非公用:稅率=10/1000
空地稅:按應納地價稅加徵2倍至5倍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時,則按下表累進課稅:
第一級: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 |
課稅地價 × 稅率(10/1000) |
第二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00% |
課稅地價 × 稅率(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
第三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1,000%以下時 |
課稅地價 × 稅率(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
第四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1,500%以下時 |
課稅地價 × 稅率(3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
第五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2,000%以下時 |
課稅地價 × 稅率(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
第六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2,000%以上時 |
課稅地價 × 稅率(5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
註:所謂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供直接使用之土地,皆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徵收。
公有土地─公有土地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之基本稅率徵收,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者。
空地稅─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為空地者,應加徵空地稅。其稅額按該宗土地應納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
課徵期間與開徵日期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並採曆年制,係由每年1月1日課徵至同年12月31日止。其開徵日期係以每年11月01日開徵至同年11月30日止。
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自用稅率之申報
向稅捐機關索取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函一份
檢附設籍(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另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無建物登記時之自用住宅基地號勘查成果一份
得適用優惠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天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用住宅地價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本年期則無法改採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