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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錢賣屋 還是要報稅!

去年房地產景氣回溫,但是如果當初購屋成本較高,屬於賠錢賣屋的人,務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否則,若誤以為賠售不用申報而未列入,遭致國稅局任列財產交易所得而需先補稅,不但將來申請退稅時間久,還需經過繁複的舉證說明程序,最慘的是,若證明文件不足說不定還無法退回已繳的稅金呢!

台慶不動產表示,去年房市景氣雖有回溫現象,但各地房價拉升的程度不一,如果屋主賣房子,係屬賠售,一定要記得將上次買、去年賣,結果賠售的證明文件備齊,並且記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以免國稅局認為售屋,以財產交易所得一項認定需繳稅。

根據稅法規定,每年度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也就是說,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是可以不用被課稅的。而且,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還可以在往後三年內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扣除。

舉例來說,屋主李小姐93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萬元,那麼93年度就可以先申報扣除損失7萬元,使財產交易所得為零,而另外的3萬元,則可以在94-96年中,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再予以扣除。

台慶不動產提醒,屋主如果沒有證明文件,或者舉證的文件不足,就可能無法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應檢附的文件,包括前後二次買賣房地產的契約書、收付款紀錄(例如支票、匯款單、入帳證明等),而仲介費、代書費、規費、裝潢費用等也都可以檢附,讓國稅局做最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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