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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記在夫妻誰名下,稅費大不同!

老陳於七十一年與陳太太結婚,二年後夫妻靠著省吃儉用的積蓄買了一戶房子,老陳為體貼陳太太的辛勞,並為表示真誠,於是以陳太太名字為登記名義人。去年因陳先生調職台中,想將現住房子出售,全家搬至台中居住。經請仲介經紀人計算增值稅後,發現一般增值稅額高達150萬,而自用僅約30萬。陳先生本希望用自用增值稅申報,但據陳太太說,在其小時候,父母以其名義購置之不動產於出售時曾使用過自用優惠稅率,因此這一次將無法再使用了。老陳應如何做呢?

法令分析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陳如經查明尚未使用過自用增值稅優惠稅率時,得先辦理夫妻間之贈 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贈與登記辦好後,以陳先生名義出售,向稅捐機關申報自用增值稅。如 自用條件符合者,得按自用增值稅率計徵。

應備文件
登記申請書
贈與契約書
夫妻印鑑證明各乙份
夫妻戶籍謄本各3份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契稅申報書
贈與稅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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