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包含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取得的房地產出售獲利的部分,將會依據持有時間長短的不同,課徵15%-45%不等的所得稅,另外若是供自住使用的房地產,符合規定條件者,即可使用10%的優惠稅率。請參照下表說明。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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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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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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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地合一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增稅不得減除) | |
申報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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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
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有固定營業場所
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
代理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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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稅率 |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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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同個人(總機構在境內) |
非境內居住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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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個人 (總機構在境外) |
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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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重購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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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盈虧互抵
(不含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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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 |
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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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實際計算方法若有變更,請以財政部賦稅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