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包含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取得的房地產出售獲利的部分,將會依據持有時間長短的不同,課徵15%-45%不等的所得稅,另外若是供自住使用的房地產,符合規定條件者,即可使用10%的優惠稅率。請參照下表說明。

項目
個人
營利事業
課稅稅基 房地合一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增稅不得減除)
申報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檢附
  1. 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
  2. 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3. 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4. 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總機構
境內
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
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
代理人申報納稅
境內居住者稅率
  • 15%
    持有期間 >10
  • 20%
    • 5<持有期間 <=10
    •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或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出售
  • 35%
    2<持有期間 <=5
  • 45%
    持有期間 <=2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稅率同個人(總機構在境內)
非境內居住者稅率
  • 35%
    持有期間 >2
  • 45%
    持有期間 <=2
同個人 (總機構在境外)
減免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 設有戶籍
    2.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
    3. 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課所得稅
    • 免稅
      <= 所得稅 400萬元
    • 10%
      > 所得稅 400萬元
  •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 換大屋(金額)
    全額退稅
  • 換小屋(金額)
    比例退稅
  • 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盈虧互抵
(不含土地漲價總數額)

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總機構
境內
虧損得後抵10年
境外
不得減除
備註:實際計算方法若有變更,請以財政部賦稅署公告為準。